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批准《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评议办法》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8-07 17:08   点击率:34打印】【关闭

建人发〔2018〕2

 

 

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批准《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评议办法》

 

(2018年7月26日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建兴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评议办法

                               建兴乡人大主席团

2018730


 

 

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评议办法

 

为加强对我乡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上级直管单位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评议是乡人大主席团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上级直管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人大主席团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二条  评议工作由乡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主席团各成员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被评议的部门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乡人大主席团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以乡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和乡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的人员应结合评议内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通过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并在被评部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第六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五)主席团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乡人大主席团。

第八条  评议工作要制定评议工作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评议工作。

第九条  工作评议可以在乡人大主席团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到被评议部门进行评议。评议时,被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部门报告工作;乡人大主席团调查组报告情况;参评人员进行发言;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90%及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7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不到70%的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乡人大主席团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通知被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被评议部门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乡人大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乡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乡人大主席团应当责成被评议部门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部门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请乡人大主席团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  评议结果由乡人大主席团报送乡党委,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作为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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