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批准《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述职评议办法》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建兴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述职评议办法》。 建兴乡人大主席团 2018年7月30日
建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人大主席团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乡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对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乡人大主席团决定任命的乡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通过评议,不断增强乡级行政机关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乡人大主席团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是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乡人大主席团决定任命的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都应向乡人大主席团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完成本分管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和廉洁勤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乡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乡人大主席团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六) 乡人大主席团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述职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 述职报告形成后,要征求有关领导和分管部门的意见。正式文稿要在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召开的前10天报送乡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乡人大主席团确定述职评议人员,列入乡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 在乡人大主席团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 第八条 乡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应积极调查研究,提前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工作作好准备。听取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被评议个人要回避。 第九条 述职评议前,由乡人大主席团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其程序是: (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 (二)根据述职人员履职情况,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评议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征求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四)必要时,责成有关方面对述职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书面报告审计结果; (五)述职评议调查时,如果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乡党委及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经乡人大主席团主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乡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乡人大主席团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采取分组和联组评议的形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发言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利于述职人员整改工作。 分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当回避;联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发表意见或对评议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乡人大主席团会议进行评议时,主席团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优秀票达到90%及以上的为优秀,优秀票和称职票达70%以上的为称职,优秀票和称职票达不到70%的为不称职。 第四章 述职评议意见的反馈和整改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后, 乡人大主席团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向述职人员进行书面反馈。述职人员应根据乡人大主席团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正式反馈意见后的1个月内,向乡人大主席团报告整改方案。在评议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乡人大主席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乡人大主席团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乡人大主席团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报送乡党委,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测评为不称职的,建议乡党委按照程序予以处理;优秀的建议乡党委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参加评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乡党委按程序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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