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2-20 11:02   点击率:90打印】【关闭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越界开采砂(石)和乱采滥挖违法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兴乡实际,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建兴乡域内所有河流。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石)、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

(二)未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数量、作业方式进行河道砂(石)开采的行为;超深超界、超保护范围、砂坑不回填、未设立围栏警示牌及毁坏堤防的行为;乱堆乱倒、随意排污等污染水资源行为。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河道采砂(石)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时间

2019114日至1231日。

四、专项整治要求

(一)凡在建兴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石)活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从201931日起必须全面停止。

(二)乡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平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采砂(石)活动进行查处。

违法当事人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90228 日前),将采砂(石)设施设备自行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并做好管理房、便道、便桥拆除,堤岸修复,河床平整,道口封堵等相关工作。凡未取得合法手续进行采砂(石)活动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三)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许可证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石)活动。

(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根据建兴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建兴乡人民政府   

                     201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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