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保证工程良性运行,长久发挥供水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752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兴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含乡集镇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三个责任”,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分级监督管理;明确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提升供水水质。
工程管理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主体责任。乡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体责任是乡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单位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行业监管责任。建兴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项目实施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履行好相应的行业监管责任。
运行管理责任。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工程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识牌。
健全完善“三项制度”
(一)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构。对未健全完善运行管理机构的农村饮水工程,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管护方式选取组建管理机构。
(二)制定运行管理办法。供水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后,由供水管理机构完成管理办法编制,经主体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落实运行管理经费。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水费,水价核定和水费收取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管理权限
乡集镇供水工程由乡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选定的专业化供水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
日供水规模大于等于3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大于等于3000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为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管理模式,由供水管理机构行使工程的管理权。
日供水规模小于3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小于3000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为乡人民政府,由村(居)委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管理模式,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供水管理机构行使工程的管理权。
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直接管护。
管护内容
水源保护区、取水池、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
水质的定期消毒和检测。
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自然灾害、日常损毁设施维修。
管理模式
积极推进创新运行管理模式,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实行供水公司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
(一)公司运作。由乡人民政府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选择供水专业化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除乡集镇供水工程外,其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宜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水费征收,收取水费用于工程自身的维修养护及管理人员工资。
管护职责
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对村(社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对管理权限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与用水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管护等相关协议或合同;组织制定水费收取标准,监督水费收取;指导和督促单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用水管理机构制定、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监督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网、水质处理设施等进行监管。
村民小组职责。执行本村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配合落实管护人员收取水费;定期组织人员对分散式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网、水质处理设施等进行日常清理管护。
农户职责。根据本村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村规民约,认真履行农户职责,主动交纳水费,对自用的小水窖(池)、进户管、水表、水龙头等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等主动参与管理维护和监督,严禁人为破坏。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1.乡综治维稳办。负责部门、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落实、项目实施、维修养护等工作的督促检查。
4.乡卫生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大农村饮水水质监督检查力度,负责全乡水质基本卫生要求和消毒技术方法的培训、指导工作。
6.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测、保护、防治工作,统筹解决污染性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8.乡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9.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10.乡供电所。负责提水式农村饮水工程的供电电力保障,落实涉农电价优惠政策。
乡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发改、水务、财政、卫生、环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管理机构必须具有对所管工程进行常规维护的工具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对供水工程进行常规维护的能力,并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养护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水源与水质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云南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供水单位应建立定期水质检测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检。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
供水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和监督。
供水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保障用水户用水。供水管理机构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村(居)民小组应全力配合供水管理机构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要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正常使用,对不安装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用水户,供水管理机构可按规定停止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管理主体单位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乡集镇供水工程由供水管理机构测算出水价后,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执行;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供水管理机构测算出运行成本水价,提交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由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结合管护协议按“一事一议”、用水合作组织章程等方式确定执行水价。
供水管理机构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账户的,水费入此账户管理,无此类专用账户的,可收入村(居)委员会集体资金账户并设专项科目进行管理。
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由用水户协会、用水合作组织、村(居)委员会、村民小组管理的供水工程,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奖励与惩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要纳入乡年度考核。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考核表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擅自离岗、造成无故停水断水;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违规使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行为的;
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供水水质不达标,且安装有净化消毒设施但未启用的;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破坏供水设施的,依法严厉查处。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投放危险物质的。
附则
本办法由建兴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