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通〔2020〕9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县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漠沙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平县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新平县洋发城水库是列入《云南省水利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重点水源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已经玉溪市发展改革委、玉溪市水利局以《关于新平县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玉水建管〔2019〕22号)文件批复,工程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为保证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顺利推进,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程基本情况 新平县洋发城水库位于我县西南方向的马龙河中上游,距新平县城90千米,属新平县漠沙镇仁合村委会境内,水库始建于80年代初,坝高40米,总库容591万立方米。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对促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保障漠沙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水库扩建后,总库容增至1144.9万立方米,属中型水库工程,可解决下游漠沙镇曼蚌、鱼塘、仁和、团结、黎明、和平、龙河、曼竜及曼勒村委会和集镇2.36万人,2.85万头大小牲畜,7.51万只家禽饮水和2.666万亩耕地灌溉用水。 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我县漠沙镇曼蚌、鱼塘、和平、仁和、曼竜5个村委会16个村民小组,工程征占漠沙镇国土总面积715.19亩(永久占地382.64亩,临时占地332.55亩),其中:陆地面积703.33亩,水域面积11.86亩。永久征收耕地5.26亩(水田1.38亩、旱地3.88亩),园地0.67亩,林地336.66亩(有林地293.65亩,公益林43.01亩),住宅用地1.51亩,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1.83亩,草地26.58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86亩(均为河流水面),其他土地(裸地)0.63亩。临时占用耕地73.23亩(均为旱地),园地30.86亩,林地226.1亩(有林地182.22亩,公益林43.88亩)。 建设征地影响房屋面积共计208.4平方米,其中住房188.1平方米(砖混结构),杂房20.3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7种。影响零星果树1046株(均为果树)。 二、征地方案编制依据 本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根据《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关于印发新平县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6〕67号)、《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关于印发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新政发〔2019〕31号)文件编制。 三、目标原则 此次征地以顺利推进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切实维护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周密安排,精细化推进,程序化操作,快捷化运作,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的思想作风,按照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要求,确保2020年3月20日前完成征地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征地补偿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征地补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所有征地补偿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 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秋言 县政府办党支部书记 杨曙诚 县水利局局长 杨永周 漠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震山 县电气化办主任、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成 员:普家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姚荣富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 玉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云龙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詹伟苓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矣会祥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杨贵勇 漠沙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王 林 漠沙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白 晶 漠沙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梁定权 漠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权统筹协调征占用土地工作,组织、指挥调度好征占用土地所需人力、物力;做好政策性征占用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解决好征占用地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漠沙镇人民政府,由杨永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漠沙镇人民政府相关中心(站所)抽调,主要负责工程建设征地工作的会议筹备、资料收集、整理和后勤等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征占用土地所涉及村民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征地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杨永周 漠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 林 漠沙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 员:李 丰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震山 县电气化办主任、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高 志 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工程师 郭长高 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助理工程师 马 勇 漠沙镇鱼塘村党总支书记 张忠祥 漠沙镇仁和村党总支书记 陈兵富 漠沙镇和平村党总支书记 方世贤 漠沙镇曼蚌村党总支书记 罗万伟 漠沙镇曼竜社区党总支书记 职 责:负责整个征地工作的总协调;负责协调好人员分工、车辆、后勤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本次征地补偿工作;负责落实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土地征地组 组 长:王 林 漠沙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副组长:杨健福 县自然资源局漠沙分局局长 成 员:自 强 县自然资源局漠沙分局工作人员 龙有福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梁东泽 县水库管理中心主任 刀跃能 漠沙灌区管理所所长 胡国清 漠沙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解国荣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卢绍发 漠沙镇和平村委会主任 方文红 漠沙镇仁和村委会主任 涉及小组组长、副组长 职 责:负责土地征占用面积和地面附着物调查确定,核定征占用土地补偿金额,做好被征占用土地群众的思想工作。 3、林地征地组 组 长:王 林 漠沙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副组长:沐荣兴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孙家明 县水利项目规划中心工程师 苏建军 县水利项目规划中心高级工程师 陈世斌 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胡国清 漠沙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杨学平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刀师杰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方 勇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刀全跃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余晏平 漠沙镇路政工作人员 李家良 漠沙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方振勇 漠沙镇规划建和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张忠祥 漠沙镇仁和村党总支书记 陈兵富 漠沙镇和平村党总支书记 马 勇 漠沙镇鱼塘村党总支书记 方世贤 漠沙镇曼蚌村党总支书记 罗万伟 漠沙镇曼竜社区党总支书记 涉及小组组长、副组长 职 责:负责林地征占用林种、面积、蓄积等工作的调查确定,核定征占用林地补偿金额,做好被征占用林地的群众的思想工作。 4、维稳调解组 组 长:杨贵勇 漠沙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副组长:梁定权 漠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姚荣富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晓娟 漠沙镇司法所所长 丁光兴 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 金世贵 漠沙镇仁和村调解主任 吴顺学 漠沙镇和平村调解主任 白志新 漠沙镇鱼塘村调解主任 刀国顺 漠沙镇曼蚌村调解主任 罗少忠 漠沙镇曼竜社区调解主任 职 责:负责做好征地工作中社会稳定的提前预警、研判工作,收集、处理征地过程中可以引发矛盾纠纷的信息,调处征地补偿工作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5、宣传组 组 长:白 晶 漠沙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成 员:董艳云 漠沙镇综合办工作人员 周宏敏 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股长 杨应道 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助理工程师 职 责:负责向群众宣传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的重要性,宣传好补偿政策和标准,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营造好良好的征地舆论氛围。 5、后勤保障组 组 长:陈继宏 漠沙镇综合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杨顺云 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站长 赵云江 县水利项目规划中心助理工程师 郭 艳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耿 蓉 漠沙镇综合办工作人员 易智鹏 漠沙镇综合办工作人员 丁心舒 漠沙镇综合办工作人员 方绍兴 漠沙镇综合办工作人员 董艳云 漠沙镇综合办工作人员 张国仙 漠沙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征地补偿工作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6、财务组 组 长:鲁元华 漠沙镇财政所所长 成 员:杨 宏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股长 杨晓晖 县水利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施艳华 漠沙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方 勇 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复核与兑付工作。 五、征地补偿工作 (一)征收土地工作 1.征地补偿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关于印发新平县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6〕67号)执行。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关于印发新平县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6〕67号)文件执行,本工程征占用土地属于漠沙集镇规划外的地区,属三类地区,补偿标准按年产值标准1667元/亩计算。补偿标准为:水田51000元/亩;水浇地34000元/亩;旱地(园地)31000元/亩;未利用土地8000元/亩。 3.青苗、果树、苗圃补偿标准 (1)大小春作物:水田2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 (2)蔬菜:3500元/亩,大棚蔬菜按市场价格补偿。 (3)果树(每亩种植不低于50棵,零星果树参照连片果园价格,按棵补偿。可参考评估或咨询市场价格后补偿):初种3000元/亩;初挂果10000元/亩;盛挂果15000元/亩。 (4)甘蔗:水果甘蔗,水田6500元/亩;机榨甘蔗,水田4600元/亩,旱地2500元/亩。 (5)香蕉挂果6400元/亩;未挂果3840元/亩(每亩按128棵计算,零星种植的挂果50元/棵、未挂果30元/棵)。 (6)苗圃:按评估价或咨询市场价格后补偿。 4.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坟:石坟8000元/冢;砖坟6000元/冢;土坟5000元/冢。涉及迁坟事宜严格按照县殡葬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2)建(构)筑物(违法违规私搭乱建的,限期拆除,不予补偿):框架结构1125元/平方米;砖混结构990元/平方米;土掌房(含砖墙石棉瓦房)360元/平方米;简易房250元/平方米;简易棚80元/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250元/平方米(层高3.2米以上,浇圈梁、有天沟的按300元/平方米计算);彩板瓦房(单层)200元/平方米;彩板瓦房(双层)250元/平方米;钢架复合吊顶活动板房260元/平方米;钢架复合未吊顶活动板房180元/平方米;木结构大棚20元/平方米;钢结构大棚100元/平方米;砖围墙(含石脚)280元/立方米;空心砖围墙(含石脚)180元/立方米;土围墙(含石脚)70元/立方米;铁栅栏围墙(不含石脚)80元/平方米;石挡墙、毛石基础260元/立方米;太阳能2000元/套;水泥地坪:可走人50元/平方米、可走小车80元/平方米;可走大车120元/平方米;沼气池450元/立方米;水沟、水池按260元/立方米补偿(水池含蓄水池和砖砌粪池,土沟不予补偿);钢筋混凝土制件600元/立方米;素混凝土制件300元/立方米;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按“谁建设,谁恢复”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按照不超过线路投资的80%补偿(含军用电线、电缆)。其他建(构)筑物参考当地同类市场价格、使用年限补偿依据评估补偿价格,该补偿标准不含装修价值补偿。 5.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 乡村路、村组路、机耕路、烟区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农业设施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周边相同农用地地类标准给予补偿。 6.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人员,费用统一兑付到集体,并由集体按照“一事一议”确定分配比例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费用统一拨付到集体,由集体兑付到个人。 7.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按《玉溪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管理或按双方商定的协议执行。 (二)林木林地征占用工作 1.林木林地征占及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2.补偿标准。征用(收)林地、林木补偿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林地补偿标准 ①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收)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四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4。 ②灌木林地、无活立薪炭林地、宜林荒山补偿费6000元/亩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无立木林地面积)×6000元/亩。 ③人工幼龄林地(不含竹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人工造林成本×4=(整地费+农药费+栽植费+管护费+种苗费+抚育费)×4。 ④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4×4。 ⑤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4×3。 ⑥苗圃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平均年产值×6。 ⑦经济林地,按盛产期年产值的6倍计算,即:林地补偿费=平均年产值×6。 ⑧竹林地,补偿范围为:已发过林权证和纳入工程造林项目的竹林,林地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在其他地类上种植的竹子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给予补偿。 (2)林木补偿标准 ①用材林,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价总成本的8倍计算,天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30%计算,中龄林地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成熟林和过熟林,按所伐木材价值的30%计算(木材价值按600元/立方米计算)。 ②防护林和特殊用材林,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5倍计算,即:林木补偿费=(林木蓄积量)×600元/立方米×80%×5。 ③竹林补偿,按平均每根25元进行补偿,即:林木补偿费=根数×25元(高1米以下不补偿、枯死的不补偿)。 ④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即:林木补偿费=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 ⑤泡核桃树,按根茎大小补偿,计算补偿费以株数和面积相结合,小核桃树密植地块每亩按不高于12株计算: 根茎1-5厘米,每棵补偿100元;根茎6-1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根茎11-20厘米,每棵补偿1000元;根茎21-30厘米,每棵补偿1500元;根茎31-40厘米,每棵补偿3000元;根茎41-50厘米,每棵补偿5000元;根茎51-60厘米,每棵补偿8000元 ;根茎61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0000元。 根茎以距地面10厘米处测量,高空嫁接成活以嫁接泡核桃处量算根茎,铁核桃按一般林木补偿。 ⑥灌木林地、无活立薪炭林地、宜林荒山补偿费按每亩2000元计算,即:林木补偿费=(无立木林地面积)×2000元/亩。 3.安置补助费 永久征用林地,按1000元/亩计算;临时占用林地的不支付付安置补助费。 4.有关规定 (1)有林地的林地、林木及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费不够8000元的按灌木林地、无活立薪炭林地、宜林荒山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占用林地的面积根据林地勘查成果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确认;被征占用林地的林种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等资料确定;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蓄积量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林业技术人员现地调查或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资料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地补充调查后确定。 (3)开展现地实物调查时必须由林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人参与,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和林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人需在现地实物调查统计表上当场签字认可。 (4)林木采伐规定 ①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被征用林地上需要砍伐林木的,由业主方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采伐许可证,然后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砍伐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制定的地点或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所有者处理。 ②在征用林地范围内如有珍贵保护树种,按照珍贵树种保护管理办法,报省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抢救性异地保护移植;珍贵树种的移植对林木所有者不予补助。 ③为充分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好野生植物资源,对有利用价值的一般野生植物树种要进行异地移植利用,同时由移植者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林木价值的补助。 5.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 (1)林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属于个体承包经营管理的(含自留山、责任山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林地),按各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小组制定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属于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分配比例。 (2)林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属于自留山的,林木补偿费全额补给林权所有者。属于责任山的,林木补偿费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乡镇、村、组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补偿。属于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分配比例。 (3)安置补助费: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4)临时征用林地的补偿费用包含林地补偿费用和林木补偿费用,不含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与永久性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一致。 (三)本方案中未明确的补偿内容标准按现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时间步骤 1.告知阶段(2020年3月1日-3月10日)。将拟征土地和林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范围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2.确认公示阶段(2020年3月11日-3月19日)。将拟征收土地和林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告,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其他权利人进行确认,没有异议后由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其签订协议。 3.兑付补偿阶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后,由乡镇及时足额兑付给群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实施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认识提高到工程实施上来,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漠沙镇各相关服务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抽调能力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服务、服从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需要,全力支持工程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征地补偿和施工环境。 (二)明确责任。漠沙镇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提高政治站位,确实承担起征地拆迁工作主要责任;领导小组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征地补偿工作实行全程负责,领导小组要充分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和村组责任,以确保工作全面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程征地补偿的要求,围绕工作目标,在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的前提下,认真抓好征地补偿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1.依法征地。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既要防止克扣压低补偿标准,保证资金如实足额兑付到群众手中,又要禁止被征地群众不讲政策漫天要价,杜绝阻挠、扰乱补偿程序的行为发生。对任何征地补偿过程中聚众闹事、阻扰征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肃纪律。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启动后,不得乱开口子、乱表态,不得变通政策,必须依法依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好工作。 3.注重实效。征地工作要把实效放在第一位,在确实维护好被征群众利益的同时,要做到应征尽征,满足工程政策性用地的需要,确保扩建工程全面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做好宣传。要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把征占用地(林地)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群众最关心的政策宣传好,让群众了解好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因群众不了解相关政策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六、相关事宜 (一)征地补偿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冲突内容,按《新平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新政发〔2016〕67号)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9〕31号)文件执行。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由漠沙镇人民政府和涉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经过现场确认、摄影摄像、公示后认定。被征地人收到征地告知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新增加的苗木、树木、水利设施、坟墓、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视为抢栽、抢种、抢建内容,不予任何补偿。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漠沙镇人民政府,全权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漠沙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克期完成。此次认定后补偿资金由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兑付到漠沙镇人民政府,由漠沙镇人民政府兑付给群众。 (四)新平县洋发城水库扩建工程管理局负责征提供用地范围图、征地范围实测放线,承担征地补偿费用兑付(分批次兑付给漠沙镇人民政府)。 (五)施工过程中对农村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修复或赔偿。 (七)水库、渠道位置、线型、走向等相关资料由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提供给工作组。 (八)本方案由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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