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通〔2020〕10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促进市场在农村供水资源配置中七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巩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经研究,制定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促进节约用水。近年来,我县新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均以《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最高标准确定,为110L/(人·d)以上,部分工程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取值高达140L/(人·d),从工程设计上分析,已超额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但在工程实际运行中,仍有供水不足现象,除却2019年以来旱情导致的缺水性不足外,主要原因为部分用水户无节水意识,随意浪费水的现象较为普遍。制定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机制,是促进节约用水必行的一步,形势已刻不容缓。 (二)促进供水平衡。农村人饮安全供水工程中,由于水源和供水管道供水能力基本是按人均定额用水量供给,供水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当低位置用水户超量用水时,会导致高位置用水户水量不足或断水等现象。通过水价调控,促进低位置用水户合理节约用水,减少高位置用水户出现水量不足或断水现象,以达到均衡用水状态。 (三)促进工程良性运行。我县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830件,实现了户户通自来水,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程的正常运行需要有专人管理,需要发放管理人员工资,管网接头渗漏等易损修复更换、保障水质的消毒药物需要有资金购买,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的成本经费必须由供水户自行承担,但由于目前我县大部分农村饮水工程都还没有实行计量收费,导致已建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不足,运行管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效益不能有效发挥,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尚未建立。为此,制定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机制,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问题,是保障工程长效良性运行的根本举措,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使用者付费。坚持“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引导群众树立“用水付费”意识,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都要实行计量收取水费,所有用水户都要缴水费。 (二)合理收益。由用水合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管理的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应达到运行成本水价水平;由企业运行管理的供水工程,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取得合理收益。 (三)公平负担。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多用多交、少用少交。对县城周边、集镇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水价政策。 (四)财政补助。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积极推进水费收缴的工程,按“济困”和“激励”相关政策,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奖励资金。 三、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主要目标 2020年2月底前,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主要任务 (一)摸底调查 对已建成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规模调查统计,查清工程数量、分布和水价执行情况,逐件建立任务清单,作为制定水价的基础。 (二)成本测算 根据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成本测算中,年运行成本费用含管理人员工资开支、消毒药品费用开支、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开支。运行成本水价由年运行成本费用除以至用户的末梢水量所得。 (三)合理定价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管水组织和用水户根据运行成本水价协商确定。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四)规范程序 纳入政府定价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水价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五)水费管理 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用水合作组织账户的,水费入此账户管理,无此类专用账户的,结合制定的管理制度,按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收入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资金账户并设专项科目进行管理。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由用水合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管理的供水工程,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水费收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水费收缴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乡镇(街道)是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和水费收缴的责任主体,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完善水价配套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二)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负责组织制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财政补助资金及指导水利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检查监督等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价确定或者调整有关工作。 (三)落实供水单位的管理责任。按产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运营企业和村级组织等)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供水市级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加强工程运行管理。 (四)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促进特殊地区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除特殊地区的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外),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等资金。 (五)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确权工作,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模式,鼓励政府将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六)强化监管与问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管和督导。对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追责问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梳理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使用水一是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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