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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通〔2020〕40号 关于印发新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0-15 15:10   点击率:2582打印】【关闭

新政办通〔202040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新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5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保障住房租赁工作,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728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云建保函〔2017348号)和《新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新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建设,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和租赁补贴发放,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应保尽保,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城镇稳定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组织保障

   为规范和加强新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刀文高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  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吴学敏    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

      马太泉    县纪委县监委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普家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白  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兆昕    县财政局副局长

      普学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雪艳   县审计局副局长

      陶忠华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丁洋波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金生    县总工会副主席

      张建琼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雷应兰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王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鲁永才    桂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锐锋   古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郭永进    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刘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普学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丁洋波、王磊、白勇、雷应兰、王敏、陶忠华、张建琼、王金生、陆恒、王宏、许耀文组成,人员变动由相应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四、保障工作

  (一)申请范围

  新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保障范围为在县城规划区创业及务工人员,具体为五桂社区、凤凰社区、青龙社区、太平社区(不含头塘、麻栗树、丁苴片区五个小组)、古城社区(不含团山脚、阿波左、滑石板)、锦秀社区、纳溪社区、昌源社区(不含坡脚、老方寨、丫组、柒冲甸、鱼都莫、新农村)所辖区域。

  (二)申请条件

  1.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新平县县城规划区两人或两人以上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月收入低于980元。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

  2.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县城有稳定工作或创业,并居住满一年以上;

  (3)新就业人员若能证明将长期在新平县城工作,方可申请;

  (4)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

  (5)人均月收入低于3374.5元(新平县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三)不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范围的对象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保障性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的。

    2.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及参加集体集资建房的。

    3.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县的人员。

    4.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县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已领取住房租赁补助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特殊人群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

  低保户、烈属、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无房户等申请对象给予优先照顾。

  (五)申请方式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保障性住房。

  2.单身人士申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保障性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在新平县电视台、新平新闻和新平县社区网发布相关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报名公告及报名提交证件和资料。  

  (二)申请初审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由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向居住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新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申请人低保信息户籍资料、车辆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核实。

  (三)摸排审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新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保障对象确认程序和相关时限要求,加快推进、做细做实各项审核工作。同时,结合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施保障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符合保障性住房确认对象的,在社区及街道办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户口、暂住地经营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诉,审核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新平县保障性住房对象确认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申请人轮候库中进行公开抽签或摇号,确定轮候登记号,根据轮候登记号顺序进行实物配租。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向居住所在地社区申请租赁补贴,申请结果由领导小组按程序进行公开公示。

  (五)归档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对已分配房源的承租户建立一户一档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存档。

  六、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县直有关单位、桂山街道办事处、古城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申请资格审核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协调工作;负责方案起草、信息录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开公示等工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初步接收、审查和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入户确认工作。

    (三)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申请人及家庭是否为城镇低保家庭,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有房家庭,核定并出具住房情况证明资料;对无房家庭要核查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房屋租赁证予以认定。

  (五)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并出具相关证明。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八)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并出具相关证明。

  (九)县总工会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特困职工优抚对象,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有关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审核资料。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5日印发


政策解读: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zfwjjjd/20210517/125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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