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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新平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12-01 15:12   点击率:0打印】【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云南新平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于20221018十八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20221025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21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新平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云南新平轻工产业园(以下简称“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入驻园区,按照《玉溪市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玉政办通〔202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项目准入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轻工产业园位于新平工业园区桂山片区斗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平县注册且入驻轻工产业园,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入驻轻工产业园项目须符合新平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引进轻工制造和生物资源加工项目。

第四条  入驻轻工产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及装修)强度不低于2000/平方米,税收每平方米不少于200元,产值每平方米不少于2500元。

第五条  入驻轻工产业园项目需经“新平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新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策,方可入驻。

第二章  项目扶持

第六条  厂房租金扶持。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5年内享受“三免两减半”扶持政策,即入驻前三年按照房租的100%扶持、后两年按照房租的50%扶持。

第七条  设备购置扶持。购置的全新设备,购置价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给予17%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  税收贡献扶持。入驻轻工产业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每户企业年度交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按比例给予入驻企业扶持。即第一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80%,第二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70%,第三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60%,第四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50%,第五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40%

第九条  上台阶扶持。对入驻企业,当年投产、当年纳入规上企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30万元扶持;第二年升为规上企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0万元扶持。

第十条  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发展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第三章  扶持兑现

第十一条  厂房租金扶持。采取“先交后扶”的方式进行扶持,即入驻企业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租金全额交纳给租赁方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进行扶持。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扶持。入驻企业提供全新生产设备购置的专用发票,并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通过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审核认定;扶持资金兑现时间为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生产3个月内由县财政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税收贡献扶持。入驻企业投产后年度交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进行审核认定后3个月内由县财政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上台阶扶持。经新平县统计局认定为规上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财政进行扶持。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扶持和税收贡献扶持由新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报新平县政府领导审批,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财政进行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新平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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