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平“3.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郭XX(公民身份号码为532722198111XXXXXX)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有关技术参数的云J.3XXX7号重型自卸货车载32200kg渣土沿西园路由北向南行驶,17时01分许,行驶至县城区西园路新平大道路口处右转进入新平大道过程中,车身右侧与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新平大道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行(新平大道南、北向直行信号灯绿灯)的行人方XX (公民身份号码为532428196307XXXXXX,家住新平县新化乡)相挂,造成方XX倒地被右侧车轮碾压后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此事故是由于郭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未让行人先行所致,其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机动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作用;方XX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 郭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未让行人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其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无作用;方XX无违法行为及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方XX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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