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平“5.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4日,楚雄州大姚县六苴镇杨XX(身份号532326199312XXXXXX)驾驶云A2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罗XX(身份号532923199205XXXXXX,家住大理州祥云县禾甸镇)沿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323国道由新平县大开门驶往新平县城方向,17时21分,行驶至323国道2245公里0米处时,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线驶入对向车道,车头正面与对向车道内孙XX(身份号532401196807XXXXXX,家住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驾驶以61km/h速度行驶的云F8XXX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AD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载48360kg球团矿)正面相撞 ,两车相撞后,云A2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后滑行过程中尾部又与其后方同向行驶的柳XX(身份号532428196711XXXXXX,家住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驾驶的云F1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相撞,造成杨XX、罗XX现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杨XX、罗XX随身所带的手机、电脑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此事故是由于杨XX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驶入对向车道,加之孙XX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所致,罗XX、柳XX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 综上所述,杨XX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驶入对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孙XX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罗XX、柳XX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杨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罗XX、柳XX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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