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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民政局关于下拨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补助经费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6-15 08:06   点击率:30打印】【关闭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市财政局玉财社〔2013181号文件精神,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平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491号文件要求,在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调查上报,民政局审核的基础上,经县民政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下拨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补助经费605488.22专项用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及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此款不列入乡镇(街道办)预算支出,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拨各乡镇(街道办),各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为管好用好此笔资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款是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尽快开展发放工作,于630日之前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疾苦。

二、该项资金只能用于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要按名册将补助资金足额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各乡镇(街道办)救助资金必须由银行代发,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发放现金。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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