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责限字〔2017〕1号
云南琴淮酒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594555707K
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横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永能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污水处理站MBR组件出现故障时未能及时更换,导致废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2017年4月8日、15日、17日出现超标情况。4月8日氨氮连续超标19个小时(从00:00至19:00),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13个小时(从04:00至17:00);4月15日氨氮连续超标4个小时(从12:00至16:00);4月17日氨氮连续超标7个半小时(从10:30至18:00)。
以上事实有 1、新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2017年4月8日、15日、17日在线监控数据截图;4、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年产生物酒800吨(实际生产规模400吨)、白酒1200吨(实际生产规模600吨)生产线限制生产1个月(自2017年4月25日-5月24日止);限制生产期间生物酒月产量不得超过20吨、白酒月生产量不得超过30吨。限期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4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