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6〕第5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1-01 11:11   点击率:544打印】【关闭

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新环罚字〔2016〕第5号

 

案由

违反环评制度管理案

当事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住址


单位

名称

新平鲁奎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挪贵忠  

职务

法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15987094114)

 

 

 

案件

基本

情况

2016118日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时发现新平鲁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以来未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先后2次(201698日、20161024日)更换自动监控设备,设备更换也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现场通空气监测,结果显示氧含量为22.8%,偏离正常值;查阅历史报表数据,全年氮氧化物浓度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中控数据频繁偏离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正常值范围,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有效反映生产工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产排情况;上述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我局于20161110日进行立案登记,于1116日完成案件呈批。

 

案件

处理

结果

2016年11月17日,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6〕第5号),告知了该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2016年11月25日,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6〕第5号)。该公司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提起诉讼,于2017年3月27日缴纳了罚款50000元(伍万元)人民币。

立案日期

2016年11月10日

结案日期

2017年3月30日

案件简版卷宗.doc

处罚决定书1.jpg

处罚决定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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