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7〕1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1-01 11:11   点击率:115打印】【关闭

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新环罚〔2017〕1号

 

案由

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当事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住址


单位

名称

云南琴淮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永能   

职务

法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5号(13888702883)

 

 

 

案件

基本

情况

2017 年 4 月 18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平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日巡检查及对云南琴淮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云南琴淮酒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2017年4月8日、15日、17日出现超标情况,分别是:4月8日氨氮连续超标19个小时(从00:00至19:00),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13个小时(从04:00至17:00);4月15日氨氮连续超标4个小时(从12:00至16:00);4月17日氨氮连续超标7.5个小时(从10:30至18:00)。经调查核实,云南琴淮酒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连续超标,是因为污水处理站MBR组件出现故障时未能及时更换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立案登记,于4月21日完成案件呈批。

 

案件

处理

结果

2017年4月22日,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了该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2017年4月26日,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7〕1号)和《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新环责字〔2017〕1号)。该公司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提起诉讼,自觉履行限制生产并于2017年5月12日缴纳了罚款490元(肆佰玖拾元)人民币。

立案日期

2017年4月18日

结案日期

2017年5月25日

 

案件简版卷宗.doc

处罚决定书1.jpg

处罚决定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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