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和建议
——2018年5月
2018年5月1日~31日,新平县环境监测站对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点位为新平一小,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
1、各指标值统计:2018年5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统计如下: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月平均值6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3-10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氧化氮(NO2):二氧化氮月平均值8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5-13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PM10月平均值40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14-78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一氧化碳(CO):CO本月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0.622mg/m3,日均值浓度范围0.368-0.722m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臭氧(O3):O3本月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106μg/m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40-117μg/m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未出现超标。
细颗粒物(PM2.5):PM2.5本月平均值19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5-34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2、本月达标统计:2018年5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共监测31天,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优)19天,二级(良)12天,优良率为100%。其中:二氧化硫达到一级标准31天;二氧化氮达到一级标准31天;细颗粒物(达一级31天;一氧化碳(有效数据天数为30天)达到一级标准30天;可吸入颗粒物达一级22天,达二级9天;臭氧达一级25天,达二级6 天。
3、今年以来达标统计: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累计151天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按照新标准的6个指标(SO2、NO2、PM10、CO、O3、PM2.5)统计,一级60天,二级89天,超标2天(三级)。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7%,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1%。
二、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市所处的位置分析
新平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与全市七县二区相比,按照各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由小到大排列:2018年5月上旬,新平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处于全市第2位;其中二氧化硫排第3,二氧化氮排第1,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第3,一氧化碳排第1,臭氧排第2,细颗粒物(PM2.5)排第3;2018年5月中旬,新平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全市第3位,其中二氧化硫排第3,二氧化氮排第1,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第9,一氧化碳排第1,臭氧排第1,细颗粒物(PM2.5)排第5;2018年5月下旬,新平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全市第1位,其中二氧化硫排第3、二氧化氮排第3,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第5,一氧化碳排第3,臭氧排第1,细颗粒物(PM2.5)排第1。
三、分析及建议
1、5月份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据统计,2018年5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级(良),本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1.48,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总体来看,5月份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低于4月份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08),环境空气质量较4月份有所好转。与全市月均值相比,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好,污染物浓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但仍需加强管理,提高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2、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原因:5月下旬以来,随着雨季的来临,颗粒物浓度及臭氧浓度成下降趋势,我县空气质量有所好转。
3、建议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企业环境执法
①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玉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新平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新政办发〔2016〕75号)和《新平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攻坚行动方案》( 新政办通[2017]78号),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和总量减排工作。
②严格监管县城周边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水泥、页岩砖等以煤为燃料的企业,确保其各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正常工作,保证达标排放。严格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③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治理。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行业开展减排和总量控制,进一步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或管理;加强对臭氧污染物产生有直接影响的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排放企业和相关行业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从而降低环境空气中的臭氧浓度。
④完善管理职能。建议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更有效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有效监管城区施工场所、道路运输等大气粉尘污染物贡献率较大的地方。
⑤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工作,控制油料储运及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要充分认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的危害及治理措施进行及时、深度、科学的解读和宣讲,提升公众的科学认知水平,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积极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2)加强建筑扬尘防控
①严格大戛高速施工场所及其他施工工地和道路交通运输监管,减小二次扬尘污染。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对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车厢必须密闭,及时清洁车厢尘土以减少运输过程的抛撒,在出入施工场地时清洗车轮;对抛撒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扫;在拆除建筑物和开挖基础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过程中,要适时洒水降尘;加强大型货运车辆的出入城管理,优化并指定专用运输路线,不得在非指定专用路线行驶。
②在棚户区拆除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防尘力度,确保县城空气质量不因拆除活动而出现超标。环境监测部门应建立县城环境空气轻度污染预警机制,及时将预警信息及防控建议发放到环保管理部门和拆除单位。
(3)加强县城扬尘防控
开展县城扬尘综合整治,减少县城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城区内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增加水景观建设,提高空气湿度;对有裸露地面的施工场所和粉状物料贮存场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细颗粒物逸散;运送渣土的车辆应严密遮挡,防止遗撒; 各类土建工程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好建筑材料运输及堆存管理,减少各类建筑施工扬尘。
建议每天对县城主干道进行洒水,并适当增加洒水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