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动态清理机制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2-06 11:12   点击率:28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塘镇人民政府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清理、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机制。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燃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清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共服务信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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