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项目建议书审批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州市、县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各级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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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参照上级审批程序执行 |
0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州市、县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各级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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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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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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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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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初步设计方案审批(会同相关部门)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全文);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初步设计(州市、县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各级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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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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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全文);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云移局(〔2010〕48号)和《云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办》(〔2014〕110号)文件规定,使用库区基金和扶助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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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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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价格监测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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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查取证阶段:《价格监测规定》第二条规定: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2.决定告知阶段:《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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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附件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成本调查。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提供原始、真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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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划阶段责任: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本县的成本调查工作; 2.取证阶段责任: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有关业务部门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 3.审查阶段责任: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 4.决定阶段责任: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5.事后阶段责任: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调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有关调查资料,影响成本调查工作进度的; 2.资料采集不科学、上报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 3.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或篡改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产品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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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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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申报事项是否合规;如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申报事项不合规的,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需要向上级转报的按规定时限转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属本级办理的按规定时限按时办结; 3.办结阶段责任:转发相关文书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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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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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宣传政策阶段: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2.制定政策阶段:负责拟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操作办法、实施细则; 3.现场监督阶段: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执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阶段: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 5.负责建设和管理工程招投标评委库,审核评标专家资格,对评委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6.负责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准入; 7.负责对投标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构成不良行为、疑似不良行为有关材料的审核把关; 8.指导协调阶段: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建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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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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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工作; 2.决定阶段责任:依照地方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职责; 3.现场监督责任:监督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的:(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3)不按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4)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中标人的;(5)违法收取费用的;(6)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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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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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收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第一款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款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并对执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颁发岗位合格证;第六款指导、协调、管理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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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收费单位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协商是否立项上报上级审批; 2.告知阶段责任:上级批准立项收费后,即告知收费单位进行收费; 3.接到上级明文规定取消或降低收费项目或标准后,及时告知涉及的收费单位停止或降低收费; 4.按规定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检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2.收费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未上报的; 3.未按上级规定时间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第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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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实用范围制定在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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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单位申请,告知对方是否受理; 2.受理后,告知对方需提交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开展成本测算; 4.公开发布听证会公告; 5.举行听证会; 6.报政府审定; 7.向社会公布拟调价、定价方案; 8.发文通知对方具体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定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2.未按程序进行制定价格的; 3.越权制定价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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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明码标价方式的监制 |
| 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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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印制意见,并听取印制单位反馈意见; 3.监制阶段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具体监制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制项目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监制程序的; 3.在监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监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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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价格总水平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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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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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阶段责任:根据上级的要求或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调控措施,提出调控目标,制定出具体价格方案报政府审定; 2.实施阶段责任:控价措施确定后,告知应履行控价义务的责任方,在实施价格调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的权利; 3.事中阶段责任:控价期间,若给责任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如实测算,提出补助方案报政府审定; 4.事后阶段责任:控价任务完成或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及时告知责任方,需履行的责任义务即行停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时限进行价格调控的; 2.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不及时告知责任方的; 3.价格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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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粮食流通监督管理 |
| 法律: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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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人员按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开展检查; 2、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检查; 3、检查记录不规范; 4、处理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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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十: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十: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核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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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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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二: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二: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将装机2.5万千瓦以下(不含2.5万千瓦)不跨县(区)非主要河流上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下放由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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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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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公路投资项目核准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三: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三: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二级公路以下(不含二级公路)非跨县(区)建设项目下放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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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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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电网工程投资项目核准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二: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二: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除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的审批外,35千伏电压等级(含35千伏)以下非跨县区电网工程下放由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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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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