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二条: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
|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法审查,确定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2.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决定给予何种奖励; 3.告知阶段责任: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将对其进行何种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