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价格鉴证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委托人在办理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和有争议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需要鉴证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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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阶段责任:委托人委托; 2.受理阶段责任: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3.价格鉴证阶段责任:制定价格鉴证工作方案;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对勘验资料和调查资料进行鉴定、整理、分析;确定鉴证方法,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和技术报告对鉴证结论进行初步审议和最终审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鉴证结论书; 5.归档阶段责任:结论书和相关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证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或者价格鉴证机构越权进行价格鉴证的; 2.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鉴证程序进行鉴证,或者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3.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价格鉴证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的。 5.价格鉴证人员茌价格鉴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是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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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涉纪检监察案件中的财物价格认定 |
| 规范性文件:《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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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阶段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协助请求,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受理; 2.受理阶段责任:价格鉴证机构审核受理; 3.鉴证阶段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鉴定、计算、论证; 4.送达阶段责任: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 2.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3.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是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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