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五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具体负责稽察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五条第一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第十五条第二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
|
|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二)收回资金;(三)暂停项目建设;(四)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五)暂停审批同类新项目;(六)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3.移送阶段责任: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稽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2.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接受被稽察单位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4.违反稽察工作程序的; 5.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报告的; 6.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对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4.保密阶段责任: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对在建水电站及其它能源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防洪度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 3.安全检查记录、台账的建立情况检查; 4.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检查; 5.年度“防洪度汛方案”、“防洪度汛应急抢险预案”和“质地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和完善进行督促和备案; 6.适时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承担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办理机关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不准确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