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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5-30 14:05   点击率:34打印】【关闭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业领域分类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平价商店扶持补贴政策
地方性法规:《新平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一)开办补贴我县设立的平价商店由市县在新设立时一次性给予5至8万元的开办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价格调节基金各负担一半。(二)平价补贴平价商店运营期间,结合其销售品种、价格水平和销售额等情况,以每个半年为周期进行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发放平价补贴,每年每个平价商店平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于次年6月底前予以兑现。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发改局根据平价商店评定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价调办组织市财政、监察、商务等部门审核后、市价调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由市县价格调节基金各负担一半。(三)价差补贴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必须保障市场供应,并以政府规定价格销售。对承担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产生的政策性价差,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差价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价格调节基金各负担一半。


1.咨询阶段责任:电话或到办公室接到咨询后及时予以答复;
2.受理阶段责任:根据经营者申请,决定受理与不受理,告知经营者提供的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原件;
3.调查阶段责任:实地查看经营者申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平价商店建设条件;
4.初审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报市发改(物价)部门;
5.审核阶段责任: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区)发改(物价)部门的初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决定阶段责任:对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平价商店予以扶持的,由市发改(物价)部门通知县(区)发改(物价)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授权县(区)发改(物价)部门与平价商店主体签订稳价保供协议书,同时颁发平价商店标识牌。协议书和标识牌由市级统一制作;
7.事后阶段责任:玉溪市发改委下拨资金后,按照所列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营者符合申报条件,且在玉溪市发改委总量控制范围内的,未给予进行申报的;
2.申报工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3.截留挪用上级补助资金的;
4.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 主要用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2.对县级以上城市平价商店、平价专柜建设给予补助;
3.对储备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扶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


1.调查阶段责任:启动价格调节方案报政府审定;
2.审查阶段责任:确定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3.决定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
4.事后阶段责任:兑现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已达到启动价格调节资金条件,而未按上级规定启动议案的;
2.申报工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3.截留挪用上级补助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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