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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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是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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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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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查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确定当事人违法金额;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限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违法所得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3.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 2.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而未责令退还的; 3.对退款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西园路28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是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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