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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7-20 17:07   点击率:23打印】【关闭

云地税〔2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并于2018720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原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已由原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12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的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16号,同时设有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办公区和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路办公区,地址分别为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14号、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路14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8720日      




















分送: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局内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20187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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