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武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扬武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扬武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武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扬武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和市县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镇属各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系统、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本镇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魏丽明 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 毕 英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有富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扬武派出所所长 组 员: 吴 亮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普云磊 扬武司法所所长 王兆昕 镇财政所所长 龙春文 镇工会专职副主席、综治维稳专干、信访专干 方永云 扬武国土分局局长 张志敏 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企业办主任 洪春海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农技站站长 王 海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林业站站长 高社祥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水管站站长 韦兴武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兽医站站长 王东杰 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李 俊 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副主任、 路政办主任 邵振艳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周兴闲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范春贵 扬武社区居委会主任 方志新 大开门社区居委会主任 矣学新 丕且莫村委会主任 孙树英 写莫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余建忠 赵米克村委会主任 杨敬和 丁苴村委会主任 李忠兵 尼鲊村委会主任 郭 新 老白甸村委会主任 罗学亮 顺水村委会主任 方顺云 马鹿寨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扬武镇社保障服务中心,由吴亮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邵振艳、周兴闲任副主任,由两位同志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扬武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纪检办、综治委、信访办、总工会、规划中心、路政办、农技站、林业站、水管站、兽医站、企业办、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县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召集人由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决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综治委:对有可能引发的集访、堵路、堵门或其他极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要制定详尽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要组织力量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发生上市、上省、进京集体上访。 总工会:负责指导、监督、帮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组织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社会稳定。 纪检办: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企业办: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实行网上公开;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派出所: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和分包商,与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司法联动,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对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等情形,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依法调查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并控制行为人,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报送人社部门,确保涉嫌犯罪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对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所:负责指导、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规划中心:负责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人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路政办、农技站、林业站、水管站、兽医站:负责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规定。监管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督办责任,确保清欠进度。负责组织监管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督促监管企业制定本企业的清欠工作计划,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经营者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指导监管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企业办: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配合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资专项支付账户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 排查化解机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排查出问题隐患,并建立排查化解台账。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本单位无法化解的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处置。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分析研判机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问题,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五、 监督管理机制 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对全镇劳动用工领域的厂矿企业、服务行业、建筑施工等重点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连续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镇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或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责任追究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必要时,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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