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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受理协议医药机构申请的通知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9-29 08:09   点击率:159打印】【关闭

新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受理协议医药机构申请的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云医保〔20201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受理协议医药机构申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二、申报材料。医药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4.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审核原件);

5.提供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文本(审核原件);

7.承诺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及医疗设备配置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医疗保险服务等作出书面承诺。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正、副本(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3.提供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师注册注明(审核原件);

5.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原件)。

6.承诺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的真实性、履行医疗何险服务协议进行书面承诺;

三、办理流程

(一)医药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评估;

(三)协商谈判;

(四)结果公式;

(五)协议签订;

四、办理时限。

(一)申报时间。医保经办机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受理医药机构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自从资料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定点医药机构的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写《玉溪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或《玉溪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新平县医疗保险中心稽核股。

(二)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受理一次医药机构申报,超过规定时限的,本季度不予受理。

(三)未尽事项,请与新平县医疗保险中心稽核股联系,具体咨询电话0877-7011667

 

附件:

1.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3. 《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药品管理办法》

4. 定点申请及评估表

                      

 

                                    新平县医疗保障局

                                                                    2021928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pdf

附件2.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pdf

附件3.2014年1号公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财务和药品管理办法(试行)(1).doc

附件4定点申请及评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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