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群众上访、来电、来信的举报、投诉事项都必须受理,并详细填写《举报受理单》。 二、执法检查:在日常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意图。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对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三、立案: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经审核基本属实的,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应当制作《立案登记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四、调查取证: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三)制作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和执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必须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四)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员签名。 (五)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 五、审理: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的笔录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证据进行审查,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及时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准备作出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事先告知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七、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八、处罚: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法大队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九、执行: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将本案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填写《结案报告》,报机关负责人核准。 注:以上程序需要通过本单位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新平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