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 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 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 信息命-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 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 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 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 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 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 予停考一至三年 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