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云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8-04 15:08   点击率:3打印】【关闭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标准

1

社会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准,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不符合规范要求,公共设施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标注不规范

《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用字监督员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广告用字分别由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

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不改正,但情节轻

微的 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

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兀以下罚款

2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

卫生监督员依法实

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

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三十六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据《条例》和本

办法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

200以下的罚款

3

民办学校举办者虚

假出资或者在教育

机构成立后抽逃出

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

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 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的,处5万元以上10

元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或以不正当手段骗 取中外合作办学许 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 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处"I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 合作办学许可证,处3 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 款;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 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 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6万元以上1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标准

5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筹备设立期间招 收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 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 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 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100人以内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100人以上,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 假出资或者在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成立 后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 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 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 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骗取钱财数额在10 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骗取钱财数额在10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罚款;

3. 骗取钱财数额在50 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或招生广告,骗取钱 财;擅自增加收费项 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 质量低下;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财 务管理;对办学节余 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 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 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1.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 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标准

9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 弊行为;破坏报名点、考试、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之一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 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 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 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试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 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1.情节严重的,由省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 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罚;

2.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停考 二至三年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标准

10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 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 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 信息命-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 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 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 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

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

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

予停考一至三年 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作弊情节轻微的,省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可 同时给予停考一年,或者 延迟毕业一年的处罚;

2.作弊情节严重的,省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可 同时给予停考二至三年, 或延迟毕业二至三年的处


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区内一个或一个

以上专业考试纪律

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

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

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

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

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

内有一个专业考试纪律混

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

给予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年的处罚。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

内有两个以上专业考试纪

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 机构给予停考该考区相应 专业二至三年的处罚。


上一篇:(新平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汇总表
下一篇:新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