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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6-02-12 17:02   点击率:11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七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十九条。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在建水电站及其它能源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防洪度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2024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第六十三条;
        

5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 。
6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节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号)第二十条。

7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8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玉溪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114项。
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10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11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1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1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违反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处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15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16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17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18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1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0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1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处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企业未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5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第十条  。
26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违反顶帮管理和支护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27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的爆破、吊装作业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0一条。《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应急管理部令第17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令)

28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有瓦斯突出危险,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   
30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31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在水体下和地温异常及有热水涌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四。

3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违反探水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3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3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35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煤矿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36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第五条 。

37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违反规定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8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拒绝煤矿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3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依法提取或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40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

41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4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第十八条。 

4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4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45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46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47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48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4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盗窃电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50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违反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51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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