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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主管部门: 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实施机关: 新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五、子项: 无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实施规范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0012511500301】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00125115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7.实施机关 新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8.审批层级 县级 9.行使层级 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受理层级 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初审层级 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规定的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全文。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许可证件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2)开展重点监管,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 (4)强化火灾事故倒查,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各方主体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附件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3.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六、中介服务 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予受理凭证; (3)审批机构现场核查。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检查; (4)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全文。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1个工作日; 2.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九、收费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无 十四、监管主体 新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五、备注 1.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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