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新平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和公益林管护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公益林管护员管理,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规〔2021〕3号)、《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公益林管护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构成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为管护费和补偿费两部分。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余为管护费。至2021年度,全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1953829.68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288590.00亩、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1665239.68亩。具体面积以当年优化调整后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原则 (一)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林草部门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补偿范围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用于公益林地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二)依法支付。补偿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权益补偿,由乡镇(街道)本着公正公开、安全简便、及时高效的原则和规范程序及时组织兑付,原则上推行“一卡通”;管护费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资金使用纳入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核定方式 (一)补偿费的核定方式。财政部门、林草部门根据云财规〔2021〕3号、新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按照当年上级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实际面积每年每亩10元核定,由乡镇(街道)依程序、标准、政策及时补助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二)管护费的核定方式。财政部门、林草部门根据云财规〔2021〕3号、新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按照当年上级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实际面积每年每亩4元补助到乡镇(街道),原则包干使用,主要用于聘请公益林管护员(乡村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费支出、管护人员培训,责任制检查考核、科普宣传、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含公益林区重点防火区和重点村森林防火经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日常公益林管理等费用。剩余的管护费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筹,严格按照云财规〔2021〕3号、新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规定列支。 四、公益林管护员(乡村护林员)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公益林管护员(乡村护林员)指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或者乡镇(街道)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公益林管护员(乡村护林员)的选聘、责任和权利等,严格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文件管理和执行。 (二)人数核定。公益林管护员(乡村护林员)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辖区承担公益林管护面积核定,每人管护的公益林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亩。乡镇(街道)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集中使用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总聘用人数的10%。 (三)劳务报酬。驻乡镇(街道)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集中使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可参照《新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新办通〔2021〕37号)文件执行,其他公益林管护员劳务报酬可按每人1100元/月核算,劳务报酬均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险,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统一办理。支持乡镇(街道)结合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灵活聘用公益林管护员(乡村护林员),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 (四)生态护林员管理。生态护林员属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管护等工作,严格参照《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通〔2021〕81号)文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劳务报酬按每人每月600元执行。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从县林业和草原局统筹的管护费中安排相应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兑付。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管,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健全领导和工作机构。要认真核实补偿对象信息,确保补偿金兑现安全准确。要落实林长制网格管理要求,强化人员日常管理,进一步明确公益林管护员(乡村护林员)、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不得从事非公益林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领薪不履职,确保资金和人员管理到位。 (三)检查考核。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检查和考核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公益林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存在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擅自调整使用和不按批准项目实施的,县财政部门在下年度核减相关管护补助支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5日
新政通〔2018〕3号2018-2019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附件.docx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docx
新政通〔2018〕3号关于印发新平县2018-2019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复件.doc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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