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盗伐林木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盗伐林木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7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新平县森林公安局线索移送书》移交的龙某、易某涉嫌盗伐林木案件。接案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收烤烟期间,龙某伙同李某(刑事处罚)、邱某(刑事处罚)、易某(不予立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擅自分别在古城街道他拉社区孙家寨小组“岩洞车路下”张某家山上(龙某参与)砍伐两棵树木;罗戈斗小组“啊马则克荞地”李某成家山上(龙某参与)砍伐两棵树木;罗戈斗小组“啊马白及诺”李某功家山上(龙某参与)砍伐1棵树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地类:纯林地;林种:一般用材林;树种:云南松、滇油杉;原木材积1.9 m3(折合立木材积2.9m3),龙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对龙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3年6月26日前在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的树木15株;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427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典型意义】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采伐林木须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并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县林草行政执法与公安等部门不断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建立行刑衔接新机制。本案是由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在案件办理期间对于此类案件的入刑标准、法律适用等需要仔细研究,找准违法认定界限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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