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23 08:11   点击率:289打印】【关闭

以案释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情简介】

2023年610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报案称:“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下得勒箐小组集体山上有村民非法占用林地,请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派执法人员前来调查处理”。接报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

经查,某在2023年4月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下得勒箐8组集体山“大路坡”山上违法占用林地挖机耕便道,聘请林业工程师实地测量鉴定,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护路林(一般公益林),占用林地面积为56.7平方米,折合0.085亩;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高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3年12月28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1134.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典型意义】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执法队员在此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占用林地或者改变用途,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采石、采砂、取土、开挖道路、建水池、建盖圈舍等行为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触碰法律红线。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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