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开垦林地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擅自开垦林地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报案:刀某在新平县老厂乡勐炳村蚂蟥箐小组山上开垦林地。接报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 经查,2023年8月间,刀某擅自在老厂乡勐炳村委会蚂蟥箐小组“野猪拱处”(小地名)集体山上开垦林地准备种植番茄。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鉴定,开垦面积为1793㎡(2.6895亩),地类: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水源涵养林;树种:杂灌;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地),其行为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刀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对刀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4年4月12日前恢复原状;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896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典型意义】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执法队员在此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擅自开垦林地进行番茄、苦瓜、柑桔等农业经济作物的行为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触碰法律红线。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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