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23 08:11   点击率:78打印】【关闭

以案释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未取得猎捕证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办由新平县公安局漠沙派出所移交漠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无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案件。

经查,钟某于2023年6月2日,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新平县漠沙镇和平村委会曼必箐小组“曼必箐老家后山”(集体山)上用猎捕器具(弹簧扣)猎捕野生动物,于6月7日中午到现场查看时捕获一只麂子,在运送回家途中被查获。经新平县林草局野生动物鉴定专家小组对涉案动物物种、保护级别、经济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送鉴动物为赤麂(Muntiacusmuntjak),该物种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价值为3000元人民币。钟某的行为构成无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钟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猎获物赤麂1只(死体);2、没收猎捕工具2套(弹簧扣);3、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的罚款3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等部门不断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建立行刑衔接新机制。本案是由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在案件办理期间对于此类案件的入刑标准、法律适用等需要仔细研究,找准违法认定界限和事实依据。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也希望广大群众认识到违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是不可取的,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是需要我们保护的,大家更要自觉学法守法,防止因不懂法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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