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将“11.9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交由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接到交办后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孙某于2022年11月18日,邀约刘某驾驶云F4212E白色面包车到峨山县高鲁山县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挖香水月季20株,19日又驾车窜至玉溪市玉白顶自然保护区白拉河箐山非法采挖香水月季2株,准备运回家栽种后药用,途中被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2株月季为蔷薇科蔷薇属香水月季Rosa odordtd(Andr) Sweet。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香水月季为攀援灌木,无立木蓄积。其行为属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孙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孙某、刘某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4年3月11日前采取补救措施;3、对刘某处1500元40%的罚款600元;对孙某处1500元60%的罚款900元。 【法条链接】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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