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 2026年2月15日—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新平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城镇、村庄、房屋以外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格实行火源管控。以下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 (一)哀牢山国家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区域; (二)玉白顶市级自然保护区(含相连的国有林区)区域; (三)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县级自然保护区区域; (四)绿孔雀、陈氏苏铁等保护小区区域; (五)县城面山区域; (六)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区域。 三、禁火内容 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火时段,所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主动接受防火卡点登记检查,无条件服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三)严禁吸烟、点烛、烧香、烧纸、焚烧垃圾、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烤食物、燃烧篝火、点放孔明灯、烧蜂、燃放烟花爆竹、户外露营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擅自进行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及其他各类农事用火行为。 (五)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切割电焊、爆破、涉电作业等工程建设的用火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活动、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禁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或退休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先曝光、通报所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五、其他事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三)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0877-7022215。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