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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禁止在林区边缘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坚决守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在全县林区边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新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林缘边缘; (二)哀牢山国家级及县级自然保护区、玉白顶市级自然保护区(含相连国有林区)、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及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稀物种保护小区等; (三)林区输变电站及线路、石油天然气储能站及管道、储油加油设施、物资储备库、水电站、爆材仓库、工业园区、化工厂、各观测台站等重要目标以及城市面山、村庄林地密接高危火险部位; (四)可能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坟山墓场等。 三、禁止燃放时间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2月15日至5月31日),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上述区域和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在林区边缘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提高防火意识,落实各项禁燃禁放措施,切实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六、公安机关、林草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林区边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敬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0877-7022215。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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