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6〕00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陇南瑞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1MADGQRU010 法定代表人: 杜某某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单位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行为,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新平县漠沙镇西尼村委会仓房山、芝麻山、曼勒社区小曼妹小组小谷田箐山等山上实施了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丙坡光伏电站(变更)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行为。经鉴定:地类分别为乔木林、一般灌木林、其他林地;林种分别为防护林、能源林;森林类别分别为商品林、省级公益林;面积为4060平方米(6.09)亩。其中:商品林3934平方米(5.9亩)、省级公益林126平方米(0.19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 证据为证。2026 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6〕004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及《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8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3109.68元)2倍的罚款壹拾贰万陆仟贰佰壹拾玖元叁角陆分(63109.68元×2倍=126219.36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财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