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通〔2021〕25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商〔2021〕47号)、《新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1000万元和2022年县级预算配套资金100万元组成,合计1100万元。 第三条 新平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报备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农村电商产业发展,在新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审计举报渠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使用标准。 重点支持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农村电商培训体系以及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2022年专项资金按1100万元安排,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510万元(其中,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使用中央专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即150万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100万元、农产品供应链与营销体系及运营250万元、电商办运行费用10万元);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300万元;农村电子商务培训90万元;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100万元;电商助力乡村振兴体系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商务局为项目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具体执行,组织实施好部门专项资金,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县财政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省相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对专项资金设立进行政策性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项目采取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主体。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后,按合同约定分阶段拨付项目资金。专项资金拨付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对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将追缴收回支持资金,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县财政配套资金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指导,定期进行评估,提升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 附件:新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及 资金安排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新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及资金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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