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15 15:12   点击率:133打印】【关闭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禁毒)行罚决字〔2017〕5007号。

 

2、违法行为人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徐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禁毒)行罚决字〔2017〕5008号。

 

3、违法行为人赖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赖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赖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7〕5044号。

 

4、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禁毒)行罚决字〔2017〕5009号。

 

5、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17年11月09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的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对刘某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的新平**酒店予以取缔,责令该酒店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7〕5016号。

 

6、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禁毒)行罚决字〔2017〕5010号。

 

7、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陈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甸)行罚决字〔2017〕5004号。

 

8、违法行为人饶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饶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饶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甸)行罚决字〔2017〕5005号。

 

9、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甸)行罚决字〔2017〕5006号。

 

10、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追缴王某某非法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钻杆41公斤,并对王某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予以取缔,责令王某某立即停止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7〕5017号。

 

11、违法行为人胡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胡某某的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违法行为给予胡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追缴胡某某非法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钻杆29公斤,并对胡某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予以取缔,责令胡某某立即停止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7〕5018号。

 

12、违法行为人矣某某于2017年12月07日因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矣某某的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违法行为给予矣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17〕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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