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水利局 2023 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2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6-25 09:06   点击率:220打印】【关闭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新水罚字〔2023 〕6号未经批准擅自在者竜乡大春河青树岭岗河段开采砂石资源活动案。 迟延忠
迟延忠新平县水利局接到电话举报,有人在者竜乡大春河青树岭岗河段开采砂石料,县水利局于2023年3月21日派出执法人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行为,违法开采砂石料的当事人是腰村村委会农场村96号居民迟延忠,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4月3日,水利局再次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实,现场发现,当事人没有停止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第十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第(2)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②小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之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万元)的水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2023年6月2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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