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9-02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4-04-07 16:04   点击率:71打印】【关闭

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平县漠沙镇峨德村委会坝闷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3162777009

法定代表人朱学猛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移交签收单(编号:202401003)反映的问题线索,2024112,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废气排放口需配套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建设的通知》(云环办函〔2022116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证明: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列入省、市级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于20221231日前完成设施安装并与国发平台、省平台实一联网。

2023420日印发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证明: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列入“玉溪市应联未联排污单位名单”。要求于2023630日前完成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运行。

20231013印发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安装联网传输工作方案》。证明: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于202311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并于20231231日前完成联网运行工作。......20231115日前仍未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202310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下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环境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玉环新限改〔20234号)。证明: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废气排放口需配套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时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装、联网运行;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2311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并于20231231日前完成联网运行工作”。

202419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转发的《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抄告单》(202401003)。证明:2024 1 4 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现场核查发现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排放口未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建设的通知》(云环办函〔2022116号)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

202422日,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节选、《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边续监测系统销售、安装技术服务合同》+预付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明:①违法主体是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猛;②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问题已在积极开展整改。

(二)视听资料。

202411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录像(或录像截图)说明》共6份(张)。证明: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现场检查时,①制砖房挤砖机、切条机,烧结工段砖隧道窑正在生产作业;②脱硫塔及烟囱改建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建设;③需配套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完毕,未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运行。

(三)当事人的陈述。

2024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猛)。证明:202414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页岩烧结砖有1条隧道窑和1条烘干窑正在生产,脱硫塔主体工程已基本改建好,在安装脱硫塔后面的烟气排放联接管道,自动监控设施还没安装好;②202414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到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后制作了《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查表》,朱学猛本人签字认可其检查核查结果(即:企业未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建设的通知》(云环办函〔2022116号)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③新平分局执法人员2024112日到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核查时,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正常生产,䂱硫塔及烟囱改建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建设,需配套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完毕,但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问题。

(四)证人证言。

2024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长朱世雄)。证明:202414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到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页岩烧结砖隧道窑、烘干窑各有1条正在生产,脱硫塔主体工程基本改建好,在安装脱硫塔后面烟气排放联接管道,自动监控设施还没安装好;②2024112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到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䂱硫塔及烟囱改建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建设,需配套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完毕,但还未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运行。

(五)现场笔录。

20241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猛签字。证明: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废气排放口未按照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时限完成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运行。

你公司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废气排放口需配套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32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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