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 注册地址:新平县戛洒镇腊戛底村委会比里河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NY8081M 经营者:吕树红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5-26日,我局对你砂石场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查明,你砂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砂石场新平县水塘镇大春河桥头河道年开采加工2.5万方河砂建设项目加工区建成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 2023年12月26日,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吕树红。 (二)视听资料。 2023年12月25-26日现场拍照取证后制作《现场照片、录像(或录像截图)说明》共3份(张),拍照人:金春华,执法人员:陶晓睿(25030015274),金春华(25030015296),当事人、见证人: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经营者吕树红。证明:①现场检查时,项目加工区砂石加工正在生产作业;②项目加工生产场区堆存有约50吨机制砂产品;③项目加工区安装的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喂料机、1台鄂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2台振动筛(洗砂机)、7条皮带运输机等。 (三)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2月1日,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经营者吕树红询问笔录证明:①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新平县水塘镇大春河桥头河道年开采加工2.5万方河砂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于2020年12月16日给予批复(玉环新局审〔2020〕33号);②已建成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有:废水:制砂+洗砂+滚筒筛分生产线废水处理设施里设置有120m3三级沉淀池和自主开挖的两个土坑废水收集池;废气:主要在破碎、制砂工段设置洒水喷淋头;③项目加工区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22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因市场等原因一直断续投入生产,至案发时,项目加工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④2023年12月25日至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到项目加工区开展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砂石加工生产作业,本次加工区投入生产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到2023年12月25日;⑤2023年12月26日加工区砂石加工作业进行了停机整改,拆除了2条运输皮带;⑥经营者吕树红于2024年1月2日到县供电局申请暂停用项目加工区变压器,县供电局安排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5日到加工区对500kV变压器进行了暂停加封。 (四)证人证言。 2024年2月2日,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机修工白成忠询问笔录。证明:①2023年12月25日至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到项目加工区开展现场检查时,正在加工砂石生产作业中;②白成忠于2023年11月到新平戛洒伍星砂石场工作以来,项目加工区只在2023年12月份生产了4天左右。③2023年12月26日砂石场经营者吕树红安排工人拆除了项目加工区鄂式破碎机后的运输皮带和第二台振动筛筛下的运输皮带各1条。 (五)现场笔录。 2023年12月25-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①新平县水塘镇大春河桥头河道年开采加工2.5万方河砂建设项目加工区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22年5月建成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自主验收,即断续投入生产;②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项目加工区正在加工砂石生产作业。 你砂石场新平县水塘镇大春河桥头河道年开采加工2.5万方河砂建设项目加工区建成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1号)告知你砂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砂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砂石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砂石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砂石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砂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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