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水罚字〔2024 〕2号 | 王永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戛洒江腊戛底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妨碍河道行洪安全案。 | 王永云 |
| 王永云 | 新平县水利局于2024年3月6日巡查发现,戛洒江腊戛底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有大量砂石料,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经查,当事人王永云未经批准擅自在戛洒江腊戛底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现场堆放砂石料数量大约为20000m³、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大约为14642㎡。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的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前清除堆放的砂石料,排除阻碍,恢复河道,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水行政处罚。 |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 。 | 2024年4月2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