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9-06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4-08-22 16:08   点击率:80打印】【关闭

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大沙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PGM3B7G

经营者:李有录,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兴乡建兴村委会。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4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网民反映“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沙坝养猪场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排放的养殖废水来源为你养殖场。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向环境排放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养殖废水;

2.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

3.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2024年4月12日,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经营者李有录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管理人员范文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有录,证明违法主体适格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

2)2024年6月12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建设规模等情况的说明》。证明: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与设计规模不配套,液体粪污未全量资源化利用,未达有效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建有4幢猪舍,1个300m³养殖废水收集池、1间75m³的堆粪棚,设计规模为生猪存栏1000头,现存栏育肥猪300头。

3)2024年6月18日,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经营者李有录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453042700000013)原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530427MA6PGM3B7G001Z)复印件。证明: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于2024年6月5日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2.视听资料。

2024年4月12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制作的《现场照片、录像(或录像截图)说明》。证明: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配置有1个300m³密闭式养殖废水收集处理池;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时,养殖废水从收集池崩裂处顺着养殖场围墙底部的一根白色PVC管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废水外排流经养殖场附近的山坡、沟渠、林地,流入外环境痕迹明显。

3.证人证言

2024年6月18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对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管理人员范文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设计规模为生猪存栏1000头,于2018年建成4幢猪舍,1个密闭式化粪池和1间堆粪棚。2024年4月12日,财顺养殖场存栏育肥猪300多头;养殖场的废水来源主要是猪尿、冲洗猪舍废水和少量猪粪等的混合粪污;外排的养殖废水流经的地方有养殖场附近的山坡地、沟渠、林地等。

4.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6月18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对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经营者李有录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位于扬武镇扬武社区大沙坝养殖小区,养殖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李有录。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设计规模生猪存栏1000头,于2018年建成4幢猪舍、1个密闭式养殖废水收集池(约300m³)和1间堆粪棚(约75m³)。2024年4月12日养殖场存栏育肥猪300多头。2024年4月12日,因密闭式养殖废水收集池崩裂,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收集池废水顺着养殖场围墙底部的一根白色PVC向外排放(该PVC管为以前的经营者“普顺祥养鸡场”排放雨水的管道,并非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设置),外排废水量估计有20立方米左右,流经的地方主要有养殖场附近的山坡地、沟渠、山林地等,收集池废水主要来源是猪尿、冲洗猪舍废水和少量猪粪等的混合粪污。④2024年6月5日,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源排污登记表》。⑤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封堵了养殖场围墙底部的白色PVC管道,停止了养殖废水外排行为。

5.现场笔录。

2024年4月12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后制作、养殖场经营者李有录签字确认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现场检查时,新平扬武财顺养殖场的养殖废水正在从养殖场围墙底部一根白色PVC管道向外环境排放。

(三)环境违法事实

1.你养殖场向环境排放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你养殖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3.你养殖场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6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8月1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出了“减轻处罚金额、希望给予罚款壹万元”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养殖场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你养殖场向环境排放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养殖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2.你养殖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养殖场在玉环责改字〔20249-0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前,于2024年6月5日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规定,对你养殖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的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你养殖场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养殖场在玉环责改字〔20249-0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前,于2024年6月5日补办了《固定污染源排污源排污登记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养殖场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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