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9-09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4-12-02 15:12   点击率:37打印】【关闭

当事人:玉溪高漠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QK5HP7M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育新路78号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8月28-29日、9月 26 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公司新平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填埋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在对地下水监测井自行监测过程中遗漏总砷、硫酸盐两项指标。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8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玉溪高漠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证明: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地下水监测井的总砷、硫酸盐两项指标未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8月29日,玉溪高漠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①《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宋勇身份证及垃圾填埋场运营主管李云华身份证等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玉溪高漠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勇,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②《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530427MA6QK5HP7M001V)(节选)复印件。证明: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7月28日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延续核发,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30日至2028年7月29日,核准垃圾填埋场废气、废水及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的要求地下水监测井1#各指标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地下水监测井2#-5#每2周1次。③2024年1月至8月中旬,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共26份)。证明:2024年以来垃圾填埋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已依法对无组织废气(全指标)、渗滤液处理废水(手工监测全12项指标)、及地下水监测井(全22项指标中的20项指标)开展了自行监测,并保存有原始监测记录,但总砷、硫酸盐(以S042-计)两项指标未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9月26日,玉溪高漠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垃圾填埋场负责人王永春身份证、《排污许可证》主要涉自行监测排放标准内容节选等证复印件。证明:王永春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调查合法有效;排污许可证有效,对垃圾填埋场厂界无组织废气、废水处理无组织废气、渗滤液收集无组织废气、渗滤液处理排放口废水等核准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2.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8月2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垃圾填埋场运营主管李云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玉溪高漠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以下简称督办通知)提出的“问题一: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排放的废水中的总汞、总铬、五日生化需氧量、六价铬等开展每季度一次的手工监测”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二: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地下水监测井的高锰酸盐指数、汞、砷、氟、硫酸盐等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1次/每2周开展手工监测”与实际情况有误。实际情况为: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已依法对无组织废气(全4项指标)、渗滤液处理废水(全16项指标,其中自动监测4项、手项监测12项)、及地下水监测井(全22项指标中的20项指标)开展了自行监测,并保存有原始监测记录,仅总砷、硫酸盐(以S042-计)两项指标未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9月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垃圾填埋场运营主管李云华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督办通知“问题三: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问题”,垃圾填埋场安排工人于2024年9月1日完成问题整改。②督办通知“问题四:垃圾填埋场污染源自动监控采样管路存在软管连接,排放口采样管路布设不规范问题”,垃圾填埋场委托联系了在线监控运维单位北京中环大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完成问题整改。③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存在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在对地下水监测井自行监测过程中遗漏总砷、硫酸盐(以S042-计)两项指标的问题情况属实。

3.证人证言。

2024年9月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填埋场负责人王永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上述督办通知“问题一”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二”与实际情况有误,实际情况为: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已依法对无组织废气(全4项指标)、渗滤液处理废水(全16项指标,其中自动监测4项、手项监测12项)、及地下水监测井(全22项指标中的20项指标)开展了自行监测,并保存有原始监测记录,仅总砷、硫酸盐(以S042-计)两项指标未开展自行监测;②地下水监测井2#-5#和1#自行监测过程中遗漏的总砷、硫酸盐(以S042-计)两项指标分别于2024年8月26日和9月9日纳入第三方检测单位采样检测,纳入企业自行监测管理。③督办通知“问题三、四”提出的问题属实,垃圾填埋场于2024年9月1日完成了问题整改。

4.现场笔录。

2024年8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垃圾填埋场现场负责人王永春签字认可的《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①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排放的废水中的总汞、总铬、五日生化需氧量、六价铬等开展每季度一次的手工监测;②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地下水监测井的高锰酸盐指数、汞、砷、氟、硫酸盐等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1次/每2周开展手工监测;③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暂存间内墙体防渗膜脱落,废液桶无危险废物标识、未进行分区分类管理);④垃圾填埋场污染源自动监控采样管路存在软管连接,排放口采样管路布设不规范。

2024年9月26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进行场复核检查制作、垃圾填埋场负责人王永春签字认可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①上述督办通知“问题一”与实际情况不符,2024年以来垃圾填埋场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对废水排放口应检测指标(全12项)开展了自行监测,并保存有原始监测记录;②上述督办通知“问题二”与实际情况有误,2024年1月至8月中旬,垃圾填埋场在对地下水监测井自行监测过程中遗漏的指标仅有总砷、硫酸盐(以S042-计)2项。别外,现场复核检查时,垃圾填埋场已与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对接,将地下水监测井1#-5#遗漏的总砷、硫酸盐(以S042-计)指标纳入手工自行监测管理;③上述督办通知“问题三”,垃圾填埋场于2024年8月29日至9月1日安排工作人员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的墙体防渗膜脱落,废液桶无危险废物标识、未进行分区分类管理的问题完成了整改;④上述督办通知“问题四”,垃圾填埋场于2024年8月28日通知在线运维管理单位北京中环大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存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采样管路存在软管连接,排放口采样管路布设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于2024年9月1日完成整改

(三)违法事实

2024年1月至8月中旬,你公司垃圾填埋场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在对地下水监测井自行监测过程中遗漏总砷、硫酸盐两项指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1127,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垃圾填埋场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在对地下水监测井自行监测过程中遗漏总砷、硫酸盐两项指标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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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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