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N7UN569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甸乡白鹤村委会石头村小组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8月2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3年3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部分环保工程等)建设,存在部分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沼气利用发电设施、粪污水处理异位发酵车间)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项目即投入养殖生产。 2.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黑色胶管引至养殖区下方约500米处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97×10³mg/L,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的要求,超18.85倍。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8月27日,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现场进行采样,并于8月29日出具《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4]59号)。证明:你公司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引至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97×103mg/L,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的要求,超18.85倍。 2024年9月9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刘瑞身份证、管理人员刘志敏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瑞兼任总经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他本人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4年9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提取《新平生猪及子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21-23页、27-36页、125-126页复印件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玉环新局审[2019]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530427MA6N7UN569001X)。证明:案涉项目未按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2024年9月9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提供的《畜禽养殖场粪水消纳协议书》。证明: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甲方)将从事养殖产生的养殖粪便废水无偿提供给新平白鹤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乙方)作为农家肥水使用,乙方具有2000亩土地用于甲方粪污消纳地,协议时间从2023年4月1日到2053年4月1日止。 2024年11月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情况说明》《生态分区管控单元类型查询结果》。证明: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现有7个工作人员,现养殖育肥猪8000头,2023年总营业收入200万元,预计2024年营业收入180万元左右;该公司为一般管控单元,涉案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 2024年11月13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白鹤村废水超标排放至种植基地事件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证明:2024年10月28日,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委托云南绿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态损害评估项目技术服务,你公司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9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刘瑞为公司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的管理工作;②2024年8月2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3年3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部分环保工程等)建设,存在部分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沼气利用发电设施、粪污水处理异位发酵车间)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项目即投入养殖生产;③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7日现场采样,8月29日出具《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4]59号)结果显示: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97×10³mg/L,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的要求,超18.85倍。 3.证人证言。 2024年9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沃达丰农牧有限公司负责养殖场管理人员刘志敏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2024年8月2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3年3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部分环保工程等)建设,存在部分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沼气利用发电设施、粪污水处理异位发酵车间)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项目即投入养殖生产。②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7日现场采样,8月29日出具《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4]59号)结果显示: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97×10³mg/L,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的要求,超18.85倍。 4.视听资料。 2024年8月27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拍摄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①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黑色胶管引至养殖区下方约500米处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灌溉后共计形成16个土坑式废水收集池(9个土坑式废水收集池积存有养殖废水,7个土坑式废水收集池的养殖废水经土地吸收和自然蒸发后,坑内留存有少量粪渣)。②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现场采样,你公司养殖场管理人员刘志敏现场陪同并对采样原始记录表签字确认。 5.现场笔录。 2024年8月27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①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3年3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部分环保工程等)建设,存在部分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沼气利用发电设施、粪污水处理异位发酵车间)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项目即投入养殖生产。②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黑色胶管引至养殖区下方约500米处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灌溉后共计形成16个土坑式废水收集池(9个土坑式废水收集池积存有养殖废水,7个土坑式废水收集池的养殖废水经土地吸收和自然蒸发后,坑内留存有少量粪渣)。③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现场采样,你公司养殖场管理人员刘志敏现场陪同并对采样原始记录表签字确认。 (三)违法事实 1.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3年3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部分环保工程等)建设,存在部分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沼气利用发电设施、粪污水处理异位发酵车间)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项目即投入养殖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你公司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引至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97×103mg/L,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的要求,超18.85倍。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9-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2024年11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市环听〔2024〕7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时间和听证回避权等相关事项。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出延期至2025年1月2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市环听〔2024〕9号)告知你公司同意延期举行听证会。2024年12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放弃听证。2025年1月3日,你公司通过微信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诉书》,经我局复核,一是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超过了规定期限;二是你公司提出的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及减免个人罚款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3年3月完成主要工程建设,存在部分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项目即投入养殖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元整(¥207,000.00)。 你公司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引至大寨山地种植区灌溉,后形成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积存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97×103mg/L,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的要求,超18.85倍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经启动种植基地内超标废水合理处置及山地恢复工作。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云环发〔2024〕2号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该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元整(¥207,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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