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金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C3LNE67L 地址: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发现,并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建设一个容积约20000m³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该池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中“5.3.2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具体参照GB50069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建设,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场养殖废水,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2月11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柯金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2025年1月15日,提取的《养猪场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被委托人黄跃鑫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违法主体是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柯金树,柯金树和黄跃鑫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4年12月11日、16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5304270000003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427MAC3LNE67L001Z)复印件。证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的项目名称和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为“柯金树”均指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该养殖场为规模养殖项目,于2022年11月23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于2024年12月16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2024年12月13日,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4]86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598mg/L、氨氮272mg/L、总磷25.27mg/L。证明: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建设的一容积约20000m³土坑式废水收集池里贮存的是养殖废水。 2025年1月17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黄跃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管理人员黄跃鑫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5年1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金树提供的《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书》复印件。证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污水经过废水收集池沉淀后免费供给平甸乡者甸村委会(乙方)500余亩农作物施肥。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10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拍摄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养殖废水进入养殖场内4个氧化池(总容积约1200m3)处理,再经一根PE管导入养殖场下方农田沟渠后,顺着农田沟渠流入你公司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建设的一个容积约20000m³土坑式废水收集池中,该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场养殖废水。 3.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建设有配电室1间,饲料仓库1间,药房1间,厂房3栋,食堂1栋,氧化池4个(总容积约1200m³),化尸池1个,猪舍3栋,养殖场存栏商品猪3000头;该养殖场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建设一容积约20000m³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场养殖废水。 4.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2月11日、2025年1月2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金树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①柯金树于2022年11月到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目前主要负责柯金树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涉案《建设项目登记表》中项目名称为“柯金树”指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②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养殖废水进入养殖场内4个氧化池(总容积约1200m3)处理后,再经一根PE管导入养殖场下方农田沟渠,最终顺着农田沟渠流入你公司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建设的一个容积约20000m3土坑式养殖废水收集池中,该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③2023年12月1日签订的《养猪场租赁协议》中包含该涉案废水收集池,该池在签订《养猪场租赁协议》之前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已投入使用贮存养殖废水,池内养殖废水用于农作物的灌溉;④2024年12月10日,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涉案废水收集池中贮存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建设一个容积约20000m³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该池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中“5.3.2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具体参照GB50069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建设,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场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柯金树养殖场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建设一个容积约20000m³的土坑式废水收集池,该池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中“5.3.2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具体参照GB50069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建设,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场养殖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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