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9-02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2-08 10:02   点击率:14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N3HT9X4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新寨村委会棉 花河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调查情况

202411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 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经调查 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上半年,你公司未按照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 测指标、频次要求对生活垃圾及畜禽粪便分解加工有机肥项目 (简称有机肥项目)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1210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 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违法主体是新平晶凯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增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427MA6N3HT9X4;②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6页、 9-11页、14-16页复印件,证明: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 机肥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涉案项目共设有组织 废气排放口2(DA001DA002)和雨水排放口1(DW001),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指标有:DA001 (破碎筛分废气排气筒)颗粒物,DA002 (除臭塔废气排放口)(氨气)、硫化  氢,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氨(氨气)、硫化氢、颗粒物  7个指标,以上7个指标均为手工监测,监测频次均为1/半年;《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杨增芳、被调查询问人鲁  希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被调查询问人与新平晶凯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的员工关系,所提供的材料及对其的调查询问内容合法 有效;④2023年和2024年的《销售信息统计表》,证明:新平 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产(有机肥)年产值。  《生活垃圾及畜禽粪便分解加工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及批复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证明: 你公司有机肥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和已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 《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411 183号、〔202411〕第230)复印件2份, 证明: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了2024年下半年的自行监测及检测结果。

20241217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 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赵林福身份证复印件,  被调查 询问人赵林福与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关系,所提供 的材料及对其的调查询问内容合法有效。

2.视听资料。

20241210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并拍摄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   :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项目生产厂房及生产状  况。

3.现场笔录。

2024111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晶凯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 司有机肥项目生产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你公司现持排污许可 证要求自行监测指标、频次等执行标准,你公司有机肥项目共设 有组织废气排放口2(DA001DA002)和雨水排放口1 (DW001);你公司2024年上半年未按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 的监测指标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4.当事人的陈述。

202412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鲁 希福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鲁希福于202112月到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班 至今,目前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技术、生产方面的工作; 2024111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新平晶凯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要 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未提供自行监测报告;2024年下半年度 自行监测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了采样检测,并于2024  11262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你公司2023年度产值560 元,2024年至今产值422.5万元,现有职工人数8人。

()违法事实

2024年上半年,你公司未按照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 测指标、频次要求对有机肥项目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的规定。

()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117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 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 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4年上半年,你公司未按照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 测指标、频次要求对有机肥项目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 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尽快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 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完成执法(守法) 年报工作,及时完成信息公示与更新,并确保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与监测记录信息保持一至。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 改报告书面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备查。

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 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 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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