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N3HT9X4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新寨村委会棉 花河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1月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 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经调查 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上半年,你公司未按照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 测指标、频次要求对生活垃圾及畜禽粪便分解加工有机肥项目 (简称有机肥项目)开展自行监测。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2月10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 司提供的:①《营业执照》复印件,证 明 :违法主体是新平晶凯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增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427MA6N3HT9X4;②《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6页、 9-11页、14-16页复印件,证明: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 机肥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涉案项目共设有组织 废气排放口2个(DA001、DA002)和雨水排放口1个(DW001),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指标有:DA001 (破碎筛分废气排气筒)颗粒物,DA002 (除臭塔废气排放口)氨(氨气)、硫化 氢,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氨(氨气)、硫化氢、颗粒物 共7个指标,以上7个指标均为手工监测,监测频次均为1次/半年;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杨增芳、被调查询问人鲁 希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被调查询问人与新平晶凯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的员工关系,所提供的材料及对其的调查询问内容合法 有效;④2023年和2024年的《销售信息统计表》,证明:新平 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产品(有机肥)年产值。 ⑤ 《生活垃圾及畜禽粪便分解加工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及批复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证明: 你公司有机肥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和已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 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411〕 183号、〔202411〕第230号)复印件2份, 证明: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了2024年下半年的自行监测及检测结果。 2024年12月17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 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赵林福身份证复印件,证 明 :被调查 询问人赵林福与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关系,所提供 的材料及对其的调查询问内容合法有效。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10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并拍摄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 明 :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项目生产厂房及生产状 况。 3.现场笔录。 2024年11月1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晶凯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 司有机肥项目生产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你公司现持排污许可 证要求自行监测指标、频次等执行标准,你公司有机肥项目共设 有组织废气排放口2个(DA001、DA002)和雨水排放口1个 (DW001);你公司2024年上半年未按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 的监测指标、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4.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2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鲁 希福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鲁希福于2021年12月到新平晶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班 至今,目前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技术、生产方面的工作; 2024年11月1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新平晶凯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要 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未提供自行监测报告;2024年下半年度 自行监测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了采样检测,并于2024年 11月26、2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你公司2023年度产值560万 元,2024年至今产值422.5万元,现有职工人数8人。 (三)违法事实 2024年上半年,你公司未按照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 测指标、频次要求对有机肥项目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 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 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4年上半年,你公司未按照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监 测指标、频次要求对有机肥项目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 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尽快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 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完成执法(守法) 年报工作,及时完成信息公示与更新,并确保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与监测记录信息保持一至。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 改报告书面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备查。 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 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 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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