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9-07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3-28 10:03   点击率:6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扬武晨海得春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N528021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三街小组山苏田

经营者:陈荣生,男,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32428********2116。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舆情》反映“新平扬武晨海得春养殖场养殖废水外排,严重污染环境,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的案件线索,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连接养殖废水六级沉淀池至废水收集池的159mmPVC管损坏(管道连接口脱落),导致养殖废水从该PVC管损坏口向外环境排放,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80×10³mg/L,氨氮平均浓度1.40×10³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8.5倍,氨氮超标准值80mg/L的16.5倍。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2月17日,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设置的159mmPVC管破损坏口外排的养殖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并于12月23日出具《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4]88号)。证明:你养殖场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80×10³mg/L,氨氮平均浓度1.40×10³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8.5倍,氨氮超标准值80mg/L的16.5倍。

2024年12月19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养殖场陈荣生提供的:《营业执照》、陈荣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扬武晨海得春养殖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荣生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的调查合法有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85304270000005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530427MA6N528021001Y)证明:你养殖场于2018年6月27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于2024年12月19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养殖场配套建设1个容积不小于1200立方米的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六级沉淀池;养殖规模为年存栏200头母猪、年出栏4000头肥猪。

2025年1月15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扬武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英提供的刘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5年2月13日,养殖场经营者陈荣生通过微信提交的《整改报告》《情况说明》。证明:你养殖场于2024年12月17日对159mmPVC管进行了修复;猪粪经干湿分离机分离后储存于堆粪间,后外售给农户使用。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1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拍摄,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核查时,你养殖场在六级废水收集沉淀池和废水收集池间设置的一根159mmPVC管损坏,养殖废水从该PVC管损坏口外排养殖废水流入山地菁沟,最终进入小河底河的事实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159mmPVC管损坏口流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的事实。

3.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1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养殖场设置的一根159mmPVC管损坏,养殖废水从该PVC管损坏口外排入山地菁沟,最终进入小河底河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159mmPVC管损坏口外排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的事实;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存栏母猪100头,肥猪1100头。

4.证人证言。

2025年1月15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证人刘英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设置的一根159mmPVC管损坏,养殖废水从该PVC管损坏口外排流入山地菁沟,最终进入小河底河的事实;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从159mmPVC管损坏口外排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的事实

5.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2月1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经营者陈荣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养殖场设置的159mmPVC管损坏,养殖废水159mmPVC管损坏口外排流入山地菁沟,最终进入小河底河的事实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159mmPVC管损坏口外排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的事实;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存栏母猪100头,肥猪1100头。

(三)违法事实

你养殖场连接养殖废水六级沉淀池至废水收集池的159mmPVC管损坏(管道连接口脱落),导致养殖废水从该PVC管损坏口向外环境排放,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80×10³mg/L,氨氮平均浓度1.40×10³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8.5倍,氨氮超标准值80mg/L的16.5倍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5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7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连接养殖废水六级沉淀池至废水收集池的159mmPVC管损坏(管道连接口脱落),导致养殖废水从该PVC管损坏口向外环境排放,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3.80×10³mg/L,氨氮平均浓度1.40×10³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8.5倍,氨氮超标准值80mg/L的16.5倍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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